三種產品的差別不是「新舊」,是你什麼時候付錢、什麼時候承擔風險、以及你買的時候看不看得到東西。
一張表看完
| 中古屋 | 新成屋 | 預售屋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看得到什麼 | 實際的房子、鄰居、環境 | 實際的房子,但社區還沒住滿 | 只有平面圖與樣品屋 |
| 資金節奏 | 短期集中,兩到四個月付完 | 同中古屋 | 長期分攤,簽約金+工程期款分三到五年 |
| 貸款時點 | 簽約後兩到四個月 | 同中古屋 | 交屋時才辦,條件是那時候的規定 |
| 議價空間 | 一戶一戶不同,看屋主狀況 | 建商有餘屋壓力時較大 | 看銷況,早鳥與尾盤各有空間 |
| 主要風險 | 屋況、管線、增建、鄰居 | 同中古屋但問題較少 | 建商履約、完工品質、交屋時的貸款條件 |
| 公設比 | 公寓近 0、華廈 20–28%、大樓 28–35% | 常見 33% 以上 | 常見 33% 以上 |
| 可以馬上住 | 可以 | 可以 | 要等三到五年 |
中古屋:看得到,但要自己驗
最大的優勢是你買的是既成事實——房子在那裡、鄰居在那裡、走出去五分鐘有什麼你自己走一趟就知道。這件事預售屋做不到。
代價是屋況要自己查。管線、漏水、增建、電容量,這些在中古屋要驗屋嗎那篇有完整的檢查清單。
資金上是短期集中:簽約、用印、完稅、交屋在兩到四個月內走完,所有錢都要到位。最慢的一關是銀行核貸,光核貸就要兩個月。

預售屋:壓力平均,但你買的是承諾
預售屋最容易被低估的是「交屋時的貸款條件」。你今天簽約,三到五年後交屋才辦貸款——那時候的利率、成數、政策都可能跟現在不一樣。這幾年裡如果你的工作或信用狀況變了,也會反映在核貸上。
另一個是建商履約。預售屋有履約擔保機制(價金信託、不動產開發信託等),簽約前一定要確認是哪一種、擔保機構是誰。

怎麼選:從三個問題往回推
- 你多久需要住進去?三年內要住,預售屋不用考慮。
- 你的錢是現在有,還是未來三到五年慢慢有?現在有→中古屋或新成屋;慢慢有→預售屋的節奏比較合。
- 你能承受屋況的不確定,還是能承受時間的不確定?中古屋的不確定在屋況,預售屋的不確定在時間與交屋品質。兩種風險你比較怕哪一種。
在中山、松山、大同,這三種的供給不一樣
這三區是台北市發展較早的區域,供給以中古屋為主。預售屋與新成屋數量少、單價高,多集中在少數重劃或都更基地。
所以如果你鎖定的是這三區,實際上多數時候是在中古屋裡面挑。想知道現在有幾戶在賣、開價落在哪個帶,看在售物件月報——每個月更新一次。
常見問題
預售屋可以換約轉售嗎?
原則上不行。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,預售屋與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,買受人簽約之後就不能把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,連自己貼或委託刊登「轉售」廣告都不行。建商或代銷也不能同意或協助你轉售。違反的話按戶(棟)處 50 萬到 300 萬元罰鍰,買方和建商都罰。
只有兩種情況例外。第一種是轉給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(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),這一類不用另外申請。第二種是內政部公告的六種重大變故,而且要先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:
- 買受人非自願離職,而且超過 6 個月沒有再就業
- 買受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,需要 6 個月以上全天照顧
- 買受人或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不能住,必須另外租屋
- 買受人或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,或重傷需要 6 個月以上全天照顧
- 原買受人過世,繼承人不想保留
- 共同買受人彼此之間的轉售或轉讓
就算核准了也有額度:全國每兩年只能換一戶。
另外,這條不溯及既往——112 年 7 月 1 日之前簽的舊約不受這條限制。所以你在市場上還是會看到有人在轉,多半是那個時間點之前的案子。結論是:現在買預售屋,不要把「蓋好之前先轉手」當成退場計畫。真的遇到繳不出來,要走的是解約,不是換約,而且解約通常要付違約金。
新成屋跟預售屋差在哪?價格差很多嗎?
新成屋是已經完工、拿到使用執照的房子,你可以實際走進去看;預售屋還在興建中,你看到的是圖面與樣品屋。
價格上預售屋通常開得比較高,因為建商賣的是「交屋那時候的價格」,不是現在的價格;而且從動工到完工還要好幾年,營建成本、利率、工資都可能漲,建商為了不要做白工,會先把價格多抓高一點。你付的那一段差價,買的是時間跟建商承擔的風險。
新成屋反過來——房子已經蓋好,建商的錢壓在上面,遇到要出清餘屋、結案或還銀行土建融的時候,議價空間有時候反而比預售屋大。
下一步
決定買中古屋的話,看屋清單在看房注意事項完整清單,驗屋在中古屋要驗屋嗎,錢的部分在頭期款要準備多少。
不確定該挑哪一種,直接問我
把你的時間、預算、家庭狀況講一遍,我告訴你這三區裡哪一種產品實際上挑得到東西。
加 LINE 好友,一對一聊聊第一次買房,先看買房該知道的事,裡面有看房注意事項完整清單與在售物件月報。
公設比與資金節奏為市場常見情形,實際依個案而異。換約轉售: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,於簽訂買賣契約後,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,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。但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;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」,同條第 2 項「全國每二年以一戶(棟)為限」,第 3 項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;罰則見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(按戶棟處 50 萬至 300 萬元)。六種得申請核准的情形出自內政部公告,非條例本文;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,不溯及既往。文中兩張情境照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,非實際物件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