屋主自己有買方,還是打了電話給我:鶯歌公寓成交紀錄

鶯歌一間公寓,買方已經自己找到屋主、想直接買。屋主的回答是「要透過小葉才賣」。他不是覺得我厲害——他自己賣過一次,知道中間有哪幾件事會出問題。

鶯歌一間公寓。買方已經自己找到屋主,想直接跟他買。

屋主的回答是:要透過小葉,才願意賣。

項目內容
區域新北市鶯歌區
產品類型公寓
成交時間今年上半年
買方來源自己找到屋主,想直接買
我代表買賣雙方(賣方是成交過的老客戶)

先說清楚,這句話不是在誇我。

屋主是我之前成交過的客戶。他不是覺得我多厲害,是他自己賣過一次,知道中間有哪幾件事會出問題——這篇要講的就是那幾件事。

買方已經找到屋主了

這種情況比一般人想的常見:買方看到房子、自己想辦法找到屋主,覺得省掉仲介費,雙方都好

邏輯上沒錯。真正的問題是省掉的不只是費用

他自己賣過一次,所以知道差在哪

← 左右滑動看完整圖表 →

買賣雙方直接談與透過經紀人的四項差別:價格協調、產權查核、價金與過戶保障、談不攏時的緩衝
屋主堅持要透過我,不是客氣。這四件事他上一次就走過一遍。

四件事裡面,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三件。買賣雙方自己約時間匯款,等於錢跟產權沒有綁在一起——付了錢過不了戶,或者過了戶拿不到尾款,都是這樣來的。這一段的機制寫在 履約保證是什麼

第二件同樣要在簽約之前做完。謄本上有沒有多的抵押設定、有沒有查封或預告登記、是不是共有——這些查得到,但要有人去查

如果你是屋主,這個案子能帶走什麼

一、買方自己找上門,不代表你就該直接談。

你可以接受這個買方,但把流程走完整。價格拉實價登錄對過、產權查過、價金走履保——這三件事跟買方是誰無關

二、真正省時間的地方,不在成交那一天。

這個案子快,是因為屋主不需要重新確認我會不會亂講。那一段是上一次累積的,不是這一次談出來的。

三、同一個人服務買賣雙方,你可以問清楚再決定。

報酬怎麼算、資訊怎麼揭露,都應該講在前面。你要求各自找自己的經紀人,也完全合理——這不是不信任,是把界線先講好。

有買方自己找上你,先別急著答應

不用先決定要不要委託我。你把狀況跟我說,我告訴你這個價格在同路段的實際成交裡落在哪裡,以及簽約前該查的東西有沒有查。

加 LINE,跟我說你的狀況

想先自己看行情 → 成交行情查詢(免費,不用留任何資料)

常見問題

買方跟屋主已經談上了,為什麼還要找仲介?

因為價格、產權、價金三件事,雙方自己談的時候沒有人負責。價格各自憑感覺,沒有共同基準;產權要調謄本才知道有沒有多的設定或限制登記;價金與過戶如果沒有履約保證專戶,等於錢跟產權沒有綁在一起。這個案子的屋主之前賣過一次,這四關他都走過,所以他知道少了會怎樣。

這個案子我代表哪一邊?

買賣雙方都是我服務。這在實務上會發生,但要講清楚兩件事:一是雙方的服務報酬各自計算、各自約定,不會因為同一個人服務就多收;二是屋況、產權與價格資訊對兩邊揭露的內容一致,不會只讓其中一邊知道。如果你不希望同一個人服務兩邊,也可以要求各自找自己的經紀人,這完全合理。

屋主是老客戶,這對價格有影響嗎?

沒有。價格是拉實價登錄同型態、同路段的實際成交出來對,兩邊看的是同一份資料。老客戶帶來的差別不在價格,在於中間少了「重新建立信任」那一段——他不需要先確認我會不會亂講,可以直接進到談條件。

延伸閱讀

關於這筆紀錄

本頁為實際成交案件的紀錄,僅揭露行政區與產品類型,不揭露路段、門牌、戶別、坪數、格局與成交價。買賣雙方的身分、聯絡方式與交易動機均未揭露。個案差異很大,本案的成交條件不代表一般情形,也不構成對其他案件的任何承諾或預期。

本案由我同時服務買賣雙方。雙方的服務報酬各自計算與約定,屋況、產權與價格資訊對雙方揭露一致。買賣雙方各自委任經紀人同樣是常見且合理的做法。

小葉學長
小葉學長

Hi,我是小葉學長
我主要提供雙北地區的買賣與租賃服務
重點經營中山、松山、大安等區域

我不只幫自己,也幫客戶,買過低於實價登錄7折的好房
賣出高於實價登錄的漂亮價格

我的理念很簡單:讓買房與置產,變得更簡單、更透明、更有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