鶯歌一間公寓。買方已經自己找到屋主,想直接跟他買。
屋主的回答是:要透過小葉,才願意賣。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區域 | 新北市鶯歌區 |
| 產品類型 | 公寓 |
| 成交時間 | 今年上半年 |
| 買方來源 | 自己找到屋主,想直接買 |
| 我代表 | 買賣雙方(賣方是成交過的老客戶) |
先說清楚,這句話不是在誇我。
屋主是我之前成交過的客戶。他不是覺得我多厲害,是他自己賣過一次,知道中間有哪幾件事會出問題——這篇要講的就是那幾件事。
買方已經找到屋主了
這種情況比一般人想的常見:買方看到房子、自己想辦法找到屋主,覺得省掉仲介費,雙方都好。
邏輯上沒錯。真正的問題是省掉的不只是費用。
他自己賣過一次,所以知道差在哪
← 左右滑動看完整圖表 →

四件事裡面,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三件。買賣雙方自己約時間匯款,等於錢跟產權沒有綁在一起——付了錢過不了戶,或者過了戶拿不到尾款,都是這樣來的。這一段的機制寫在 履約保證是什麼。
第二件同樣要在簽約之前做完。謄本上有沒有多的抵押設定、有沒有查封或預告登記、是不是共有——這些查得到,但要有人去查。
如果你是屋主,這個案子能帶走什麼
一、買方自己找上門,不代表你就該直接談。
你可以接受這個買方,但把流程走完整。價格拉實價登錄對過、產權查過、價金走履保——這三件事跟買方是誰無關。
二、真正省時間的地方,不在成交那一天。
這個案子快,是因為屋主不需要重新確認我會不會亂講。那一段是上一次累積的,不是這一次談出來的。
三、同一個人服務買賣雙方,你可以問清楚再決定。
報酬怎麼算、資訊怎麼揭露,都應該講在前面。你要求各自找自己的經紀人,也完全合理——這不是不信任,是把界線先講好。
有買方自己找上你,先別急著答應
不用先決定要不要委託我。你把狀況跟我說,我告訴你這個價格在同路段的實際成交裡落在哪裡,以及簽約前該查的東西有沒有查。
加 LINE,跟我說你的狀況想先自己看行情 → 成交行情查詢(免費,不用留任何資料)
常見問題
買方跟屋主已經談上了,為什麼還要找仲介?
因為價格、產權、價金三件事,雙方自己談的時候沒有人負責。價格各自憑感覺,沒有共同基準;產權要調謄本才知道有沒有多的設定或限制登記;價金與過戶如果沒有履約保證專戶,等於錢跟產權沒有綁在一起。這個案子的屋主之前賣過一次,這四關他都走過,所以他知道少了會怎樣。
這個案子我代表哪一邊?
買賣雙方都是我服務。這在實務上會發生,但要講清楚兩件事:一是雙方的服務報酬各自計算、各自約定,不會因為同一個人服務就多收;二是屋況、產權與價格資訊對兩邊揭露的內容一致,不會只讓其中一邊知道。如果你不希望同一個人服務兩邊,也可以要求各自找自己的經紀人,這完全合理。
屋主是老客戶,這對價格有影響嗎?
沒有。價格是拉實價登錄同型態、同路段的實際成交出來對,兩邊看的是同一份資料。老客戶帶來的差別不在價格,在於中間少了「重新建立信任」那一段——他不需要先確認我會不會亂講,可以直接進到談條件。
延伸閱讀
- 履約保證是什麼?錢放在哪、什麼時候撥、要付多少——這個案子最關鍵的那一關
- 自己賣房 vs 委託仲介:什麼情況自售真的可行——不透過仲介到底可不可行
- 賣房仲介費怎麼算?法定上限、實務行情、可不可以議價——費用怎麼算
- 12 個會讓你少賣 200 萬的錯誤——賣之前先對過一次
關於這筆紀錄
本頁為實際成交案件的紀錄,僅揭露行政區與產品類型,不揭露路段、門牌、戶別、坪數、格局與成交價。買賣雙方的身分、聯絡方式與交易動機均未揭露。個案差異很大,本案的成交條件不代表一般情形,也不構成對其他案件的任何承諾或預期。
本案由我同時服務買賣雙方。雙方的服務報酬各自計算與約定,屋況、產權與價格資訊對雙方揭露一致。買賣雙方各自委任經紀人同樣是常見且合理的做法。




